参考判决: cc • 编号 14-23.726 • 2015年10月22日 • 查阅判决 →
假设您是格拉斯市普朗德格拉斯区一套公寓的业主。多年来,您一直将房屋出租给一对已婚夫妇——马丁夫妇。他们每月850欧元的租金一直按时支付,从未出现问题。随后,两人离婚了。离婚判决将租赁权(即继续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仅判给了马丁夫人。马丁先生搬离了该住所。但问题是:他并未向业主发出退租通知(即终止租赁)。那么,现在谁应当支付租金?仅马丁夫人一人?还是前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马丁夫人不再支付租金,您能否向马丁先生追索?
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格拉斯还是在蒙德马桑,我在执业过程中都经常遇到。业主们常常感到不知所措: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由两人共同签署的,但其中一人因离婚而搬离了房屋。他们是否需要等待一份正式的退租通知?他们能否向双方同时追索租金?在此判决之前,答案并不总是明确的。
法国最高法院2015年10月22日的判决给出了一个清晰的答案,简化了相关问题。简而言之,一旦离婚判决将租赁权仅判给夫妻一方,另一方即使未发出退租通知,也不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这对您——无论是业主、承租人还是房地产专业人士——具体意味着什么?这正是我们将共同剖析的内容。
案件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案例
让我们回到这个源于所审案件的具象化例子。1991年,一位业主,我们称其为杜布瓦先生,在格拉斯市会议中心附近,将一套70平方米的公寓出租给一对已婚夫妇——朗贝尔夫妇。租赁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在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里,一切顺利:900欧元的租金按时支付。
2012年,朗贝尔夫妇离婚。2012年9月2日作出的离婚判决将家庭住所(即所租公寓)的租赁权仅判给朗贝尔夫人一人。朗贝尔先生搬离了该住所。然而,他并未向业主杜布瓦先生发出退租通知(即未正式解除租赁合同)。朗贝尔夫人继续居住在该公寓内,但开始出现经济困难。租金未能全额支付。
杜布瓦先生感到担忧,便向这对前夫妻双方追索。他认为,既然租赁合同由双方签署,那么在发出退租通知之前,他们两人应共同对租金的支付负责。他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朗贝尔夫人和朗贝尔先生共同支付拖欠的租金,欠款总额近6000欧元。朗贝尔先生提出异议:他主张离婚判决已终止其承租人身份,因此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不断升级。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支持杜布瓦先生的观点,认为在租赁合同未被解除前,每位共同承租人仍需对租金负责。但朗贝尔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正是在此案中,法国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于2015年作出了最终裁决。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读
最高法院审查了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51条(该条款规定了住宅租赁的共同持有人身份),每位共同承租人对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业主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追索全部租金。但在此案中,法官认为这一一般规则在离婚情形下应有所调整。
其推理如下:离婚判决将租赁权判给夫妻一方,即终止了租赁合同的共同持有人身份(无论是法定的还是合同约定的)。自该判决登记(即正式备案)之日起,未被判给租赁权的一方不再具有承租人身份。因此,即使其未发出退租通知,也不再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最高法院驳回了业主关于必须等待正式退租通知的主张。法院认为,离婚并伴随租赁权判给一方,这一事件本身足以解除共同持有人身份。这是对先前判例的确认和完善。法官们由此保护了搬离住所的配偶一方,避免其无限期地承担财务责任。
但请注意:本判决仅适用于住宅租赁,且仅限于离婚判决附带租赁权归属的特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