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第95-11.189号 • 1997-10-21 • 查看判决 →
您已签署了一份位于拉塞讷-sur-Mer(La Seyne-sur-Mer)一栋漂亮房屋的买卖预合同。一切看似完美:价格已商定,公证人准备起草契约。但您可能忽略了一项条款:该条款将买卖的完成取决于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如果市镇或其他权利持有人未在期限内回复怎么办?买卖告吹,您将损失定金。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10月21日审理的案件中发生的情况。但它做出了什么判决?最重要的是,您如何保护自己?本文将以清晰的语言和具体例子为您解释一切。
每个业主或买受人都会问的问题:“如果因优先购买权导致买卖未能完成,我能拿回我的保证金吗?”答案并不简单,因为完全取决于解除条件(即暂停买卖直至某一事件发生)是如何起草的。1997年10月21日的判决提供了关键启示:当解除条件因未在合理期限内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未能实现时,买受人不仅可以拿回定金,还可以在出卖人未善意行事时获得损害赔偿。
该判决是在欧洲人权法院(CEDH)1994年9月22日对Hentrich案的判决之后作出的。欧洲人权法院并未谴责税收优先购买权的原则,而是谴责在本案中行使该权利的方式。法国最高法院从该判例中得出推论:优先购买权本身并非非法,但不得滥用或在不遵守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行使。简言之,如果行政机关或市镇延迟回复,或出卖人未采取必要步骤,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追索。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想象一下:1994年,德国业主Hentrich女士在法国出售一块土地。但税务机关以较低价格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即以买受人身份购买该财产的权利)。Hentrich女士提出异议,认为该优先购买权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财产权。欧洲人权法院在1994年支持了她的主张,但并非基于实质:它裁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不成比例(例如,缺乏理由、期限过短)。
在法国,此案产生了影响。法国最高法院1997年10月21日的判决涉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买受人(Biessy Promotion公司)已为购买一块土地支付了保证金。买卖受解除条件约束:即优先购买权的缺失(即优先购买权持有人放弃行使该权利)。但出卖人未在期限内获得此项放弃,买卖未能完成。买受人要求返还定金,还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害(例如,失去购买机会、价格上涨)。
一审法官驳回了他们的请求,认为解除条件未实现且出卖人无责任。但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它裁定出卖人有义务尽一切努力获得优先购买权的放弃,而未这样做则构成过错。换言之,出卖人不能以解除条件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很少有人知道,这一推理也适用于在市镇房地产买卖中行使城市优先购买权(DPU)的市镇。
法院推理——详细解读
法国最高法院将其判决建立在《法国民法典》第1240条(原第1382条)之上,该条规定:“任何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者应负赔偿责任。”通俗地说:如果您因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害,您必须赔偿。在此,出卖人的过错在于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告知买受人困难。
法院还明确指出,解除条件并非“随意条件”(即其实现仅取决于一方意愿的条件)。事实上,如果出卖人未采取任何行动获得放弃,条件未实现是因其过错。法官提醒,出卖人必须善意并勤勉行事。例如,如果市镇有两个月期限回复,出卖人必要时应当跟进。
该判决确认了先前的判例:法国最高法院此前已裁定,出卖人有义务履行其承诺的解除条件(例如,获得建筑许可证)。在此,它将该原则扩展至优先购买权。但请注意:这并非判例转变,而是合同法一般原则的逻辑应用。法院的趋势是保护买受人,尤其是当出卖人是专业人士或有一定经验时。
简言之,如果您是买受人且买卖因优先购买权而失败,您不仅可以拿回定金,还可以在出卖人未积极行事时要求损害赔偿。但注意,证明出卖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您。因此,必须保留所有步骤的证据(信件、电子邮件、跟进记录)。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具体而言
对于出卖人业主:您必须积极主动。签署预合同后,立即向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市镇、农业地产公司SAFER等)发出放弃请求。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复,以书面形式跟进。保留记录。如果您不这样做,买受人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害。例如,如果您以20万欧元出售位于萨纳里-sur-Mer(Sanary-sur-Mer)的一套公寓,且因您未向市镇请求放弃而导致买卖失败,买受人可能因失去机会要求1万欧元损害赔偿(如果价格在此期间上涨)。
对于买受人:如果解除条件未实现,请检查出卖人是否确实采取了步骤。如果没有,您可以要求返还定金(通常为价格的5%至10%)并赔偿损害。但注意:如果条件仅仅是“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未明确期限,出卖人可能声称他等待了。因此,最好在预合同中规定具体期限(例如,“出卖人承诺在两个月内获得放弃”)。
对于区分所有权人:如果您出售区分所有权中的份额,市镇可能对公共部分有优先购买权?不,但如果财产位于优先购买权区域,市镇可能对该份额本身有优先购买权。在签署前了解情况。
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过一些案件,买受人因解除条件起草不当而损失定金。例如,条款说“买卖以无优先购买权为条件”,但未明确谁应采取措施。结果:出卖人未做任何事,买卖被取消,买受人损失了定金。通过良好起草,可以避免这种风险。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点建议
- 起草清晰详细的解除条件:明确规定出卖人承诺在签署后15天内请求放弃,并在一个月内证明其步骤。提及未遵守的后果(返还定金和损害赔偿)。
- 预见期限:市镇的优先购买权(DPU)自转让意向声明(DIA)起有两个月期限。出卖人应在签署预合同后立即提交DIA。如果市镇未回复,两个月后视为默示放弃。但如果市镇在此期限后回复,则必须通知省长,从而延迟买卖。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保留DIA的收据、跟进信件、电子邮件。发生纠纷时,您需要证明您已勤勉行事。
- 咨询专业人士:房地产法专业的公证人或律师可以审查条款并建议步骤。在拉塞讷-sur-Mer,公证人熟悉当地特点(优先购买权区域等)。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1997年10月21日的判决属于保护买受人的一系列判决。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996年11月13日的判决(第94-14.123号)中裁定,出卖人必须在签署预合同前告知买受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否则买卖无效。另一个例子:在2006年7月12日的判决(第05-15.082号)中,它明确指出,如果出卖人本身未遵守诚信义务,则不能援引解除条件。
因此,法院的趋势是加强保护被视为弱势方的买受人。相反,滥用优先购买权的市镇可能被定罪,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在Hentrich案中所提醒的那样。未来,法官可能会继续要求出卖人和行政机关完全透明。如果您面临优先购买权,不要犹豫,质疑其行使条件(缺乏理由、期限过短、价格低估)。
常见问题
- 如果买卖因优先购买权而失败,我能拿回我的保证金吗? 是的,如果解除条件未实现,保证金应返还给您。但如果出卖人已采取必要步骤且市镇行使了权利,您不能获得额外损害赔偿。
- 如果市镇在两个月内未回复怎么办? 视为默示放弃。因此,您可以继续进行买卖。但为安全起见,最好获得市镇书面确认放弃,以避免后续纠纷。
- 出卖人能否因买卖失败被判赔偿? 是的,如果他未勤勉行事。例如,如果他未及时提交DIA或未跟进市镇。您必须证明其过错(例如,缺乏信件)。
- 我可以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取决于您的损失:失去购买机会(如果价格上涨)、公证费、搬家费等。实践中,法院判决金额在售价的5%至15%之间。
- 如何知道我的财产是否受优先购买权约束? 向市政厅咨询或查阅地方城市规划计划(PLU)。某些区域(如萨纳里-sur-Mer的沿海地区)通常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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