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第75-40.359号 • 1976年6月16日 • 查阅判决 →
设想以下场景:您受雇于格拉斯的一家香水公司。您被告知所在车间将关闭,属于经济性裁员。您工龄超过两年,因此有权享受两个月的预告期。但您的雇主对您说:“您几乎立即找到了另一份工作,我只向您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合法吗?每位雇主或雇员都会思考这个问题:代通知金能否与新工作的工资兼得?法国最高法院1976年6月16日的这一判决明确回答:可以,雇员有权获得全额补偿金,无论其是否已重新就业。简言之,雇主不得以雇员未遭受损失为由减少补偿金。让我们剖析此案。
事实:一则日常发生的案例
X先生在位于滨海卡涅的Bres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专门生产化妆品。1975年,公司决定关闭一个车间,并以经济原因为由解雇X先生。根据其超过两年的工龄,依据《劳动法典》第L. 122-6条(现为第L. 1234-1条),他有权享受两个月的通知期(预告期)。雇主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理由是X先生在解雇后几乎立即受雇于新雇主。公司认为,既然他在第二个月没有遭受工资损失,便无权获得该补偿金。X先生向格拉斯劳资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缺失的一个月补偿金。判决支持其诉求。Bres公司提起上诉,但法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官的判决。其推理无可辩驳:是雇主解除了合同,并使自己无法提供工作。无论雇员是否已在别处重新就业,代通知金均应全额支付。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析
法国最高法院在其1976年6月16日的判决(第75-40.359号)中,依据《劳动法典》第L. 122-6条和第L. 122-8条(现为第L. 1234-1条和第L. 1234-5条)。这些条款规定,被解雇的雇员有权获得预告期,其期限取决于工龄,若预告期未被执行,雇主必须支付代通知金。核心要点如下:支付补偿金的义务源于雇主是解雇的发起方。法官写道:“是解雇他的公司使自己无法向他提供任何工作。”换言之,预告期未能履行的原因归咎于雇主,而非雇员。后者并未拒绝工作;他只是没有机会工作。因此,他从新工作中获得的利益不能用于减少补偿金。这将构成双重惩罚:雇员失去工作,并且仅仅因为他幸运地迅速找到新工作,就被剥夺部分补偿金。最高法院驳回了雇主的论点,即代通知金具有补偿性质(弥补损害)。它明确指出,这是一笔固定补偿金,只要雇主在预告期内未让雇员工作,便当然应支付。自该判决以来,这一推理始终如一:代通知金是递延工资,而非机会损失赔偿金。
这对您的实际影响
对于雇员:如果您被解雇且有权享受预告期,即使您次日便找到新工作,您也应获得全额代通知金。例如,在格拉斯,一名工龄5年的香水公司员工因经济原因被解雇,有权享受两个月的预告期(对于月薪3,000欧元,约为6,000欧元)。如果他在一周后找到新工作,雇主不得按比例减少补偿金。他必须全额支付6,000欧元。对于雇主:切勿以雇员已有新工作为由扣留部分补偿金。否则,您将被判支付剩余款项及法定利息(利率每年确定,2024年目前约为4.5%)。在实践中,格拉斯劳资调解委员会严格适用此规则。如果您是出租人(例如,在滨海卡涅拥有商业场所),则同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