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 • 编号 09-14.230 • 2010-07-08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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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补偿性给付及其产生的利息,自判决离婚的决定成为不可撤销之日起到期应付。 上诉法院违反了民法典第260条和第1153-1条,该法院为驳回配偶一方要求支付补偿性给付利息的请求,认定所判资本仅在清算公证人制定的清算清单签字或批准之日起才可要求支付,然而允许补偿性给付债务人在共同财产清算过程中清偿债务,既不使该债务失去其可要求支付的性质,也不妨碍其自请求之日起计算利息。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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