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N° 62-13.114 • 1965-02-22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为您带来的变化。
案件情况
由一栋共有产权建筑中一个单元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其他共有人放弃在构成内院并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之一的土地上建设的权利,该放弃系市长为批准申请人根据共有产权规约计划进行的工程所要求,基层法院仅适用该规约的规定而不歪曲其内容,且这些规定在此方面符合1938年6月28日法律(loi du 28 juin 1938)的规定;法院指出,目前加于共有庭院上的禁止建筑地役权(servitude non aedificandi)的消灭取决于共有人决定拆除该庭院周围现有建筑物并在该庭院现址建造其他建筑物的决定,由此承认共有人行使因可使地役权消灭而产生的选择权。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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