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4-12.845 • 2015-09-30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在芒通(Menton)签订了一份VEFA(期房销售)合同购买一套公寓。开发商承诺18个月内交付。但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他尚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您后来才发现此事,此时已支付了部分首付款。该怎么办?能否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关键是,法官应以哪一天为基准来判断缺少许可证是否构成无效?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9月30日的一项判决中所裁定的问题。这一裁决为购房者澄清了一个通常模糊的问题。
该裁决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一条明确的规则:在判断VEFA合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特别是《建筑与居住法典》第L.261-11条)时,法官应以诉讼启动日(即传唤状日期)为准。换言之,如果建筑许可证在您起诉开发商时并不存在,那么即使开发商后来获得了许可证,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对购房者是一种保障,但对疏忽的开发商则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本文中,我们将剖析该判决的事实、推理以及对您(无论是购房者、卖方还是房地产专业人士)的实际影响。我们将看到艾克斯普罗旺斯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Aix-en-Provence)的一项判决因未遵守这一原则而被撤销,以及最高法院如何纠正这一错误。准备好深入VEFA法的奥秘了吗?我们开始吧。
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故事
案件始于阿尔卑斯滨海省(Alpes-Maritimes)的芒通。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向一位个人出售了一套期房。合同于2007年3月15日签署。购房者支付了10%的首付款,即总价30万欧元中的3万欧元。但很快出现疑点:工地未开工,交付日期被推迟。购房者最终发现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建筑许可证。于是,他于2008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开发商方面,最终于2008年2月15日(即起诉之后)取得了建筑许可证。他辩称瑕疵已被补正,合同不能再被宣告无效。艾克斯普罗旺斯上诉法院在2013年12月11日的判决中支持了开发商的主张:以许可证已在诉讼期间取得为由,驳回了无效请求。购房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很简单:应以哪一天为基准来判断因违反《建筑与居住法典》第L.261-11条而主张的VEFA合同无效是否有效?第L.261-11条要求VEFA合同必须包含强制性条款,特别是关于建筑许可证的说明。若签署时无许可证,合同无效。但无效能否被后续取得的许可证所弥补?
最高法院在2015年9月30日的判决中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它重申,在判断无效时,法官应以诉讼启动日(即传唤状日期)为准。无论许可证是否在之后取得:只要在起诉日不存在,无效即可成立。这对购房者而言是一场胜利,也是对开发商的警告:未取得许可证切勿签署合同,否则面临撤销风险。
法院的推理——解析
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一项基本程序规则:诉讼启动日是判断被争议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参考点。在合同无效问题上,法官应以该日期为基准判断无效原因是否存在。如果瑕疵(缺少许可证)在当时存在,则无效成立,即使瑕疵随后消失。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错误地将起诉后取得的许可证纳入了考量。最高法院对此予以纠正:"鉴于为驳回VEFA合同无效请求,判决认定建筑许可证是在起诉后取得的;然而,法院应以诉讼启动日为基准判断无效是否有效主张,故上诉法院违反了《建筑与居住法典》第L.261-11条。"
这一解决方案合乎逻辑:如果允许开发商在起诉后补正瑕疵,将鼓励欺诈行为。开发商可能无证签约,等待被起诉后再取得许可证以逃避无效宣告。最高法院关闭了这扇门。它遵循了既定的判例:在因形式或实质条件欠缺而主张合同无效时,法官以起诉日为准。这是无效在其被主张时判断原则的适用。
双方的论点很典型。购房者主张合同自签署时即无效,后续取得许可证不能弥补。开发商则援引补正和善意原则。但最高法院未采纳后者的观点:无效是一种制裁,而非临时瑕疵。一旦无效成立,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本案中并非如此),否则不能因后续事件而消除。
该判决是对先前判例的确认,特别是2012年的一项判决(Civ. 3e, 2012年7月4日,n° 11-18.845)已确立了这一原则。因此,它并非推翻先例,而是有力重申了一条有时被下级法官忽视的规则。
对您的实际影响
如果您是VEFA购房者,该判决为您提供了保护。假设您签署了一份位于卡涅-sur-Mer(Cagnes-sur-Mer)的公寓合同,后来发现开发商没有建筑许可证。您起诉到法院。即使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取得了许可证,您也可以获得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收回已支付款项及利息。例如,如果您支付了5万欧元首付款,您可收回该笔款项加上法定利率(2025年约为4%/年)的利息,即每年额外2,000欧元。如果没有这项判例,开发商本可以通过临时补正来保留您的资金。
对于开发商,信息很明确:切勿在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签署VEFA合同。如果这样做,即使后来取得许可证,也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这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后果:退还首付款、可能的损害赔偿以及信誉损失。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这一判决促使开发商更加严谨。
对于公证人和房地产专业人士,这是一个提醒:签署VEFA合同时,务必核查建筑许可证的存在。如果许可证尚未取得,合同无效。您必须建议客户在许可证颁发前不要签署。允许无证签署合同的公证人将承担责任。
实践中,如果您处于这种情况,必须迅速行动。主张无效的诉讼时效为合同签署后5年(《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旧法)。但拖延越久,您丧失权利的风险越大。一旦有疑问,请立即咨询律师。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签署前要求出示建筑许可证:切勿在未看到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签署VEFA合同。要求提供副本并核实其已颁发且无争议。如果开发商拒绝,请放弃交易。
- 加入解除条件条款:在合同中加入一条款,将销售取决于建筑许可证的取得。这样,如果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同自动解除,您可收回首付款。
- 保留所有证据:保存合同副本、与开发商的往来记录,特别是许可证颁发日期的证明。在纠纷中,这些文件对于证明签署时许可证不存在至关重要。
- 立即行动:如果发现违规,不要拖延,立即咨询律师。5年的诉讼时效从签署之日起算。但等待越久,证明瑕疵最初存在的难度越大。
深化:相关判例与演变
该判决属于一贯的判例系列。早在2012年,最高法院即裁定VEFA合同因缺少建筑许可证而无效的问题应以起诉日为准(Civ. 3e, 2012年7月4日,n° 11-18.845)。最近,2019年3月21日的一项判决(n° 17-28.474)将这一原则扩展至其他形式瑕疵,如缺少竣工财务担保。趋势很明确:法官不容忍事后补正。
这一解决方案与无效的一般法律一致。在合同法中,无效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基准。如果瑕疵在当时存在,则无效成立。后续事件不能弥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在隐蔽瑕疵中,如果卖方不知情,可免除担保责任)。在VEFA中,法律未规定补正,因此判例较为严格。
未来,预计法官将继续严格适用该规则。开发商必须特别警惕。立法改革是否可能?不太可能。立法者似乎对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平衡感到满意。
常见问题
1. 如果建筑许可证在签署后取得,我能请求VEFA合同无效吗?
可以,如果您在许可证取得前起诉。无效以起诉日为判断基准。如果当时许可证不存在,即使之后取得,无效也可成立。
2. 主张无效的期限是多少?
诉讼时效为合同签署后5年(《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超过该期限,您不能再请求无效。
3. 如果我签署了无建筑许可证的VEFA合同,该怎么办?
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您可以起诉请求宣告无效并退还已付款项。不要等待开发商补正。
4. 如果我获得无效判决,开发商能向我索赔吗?
原则上不能。无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各方应返还已收受的财物。开发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您有过错(例如,恶意行为)。
5. 该判例是否适用于其他形式瑕疵?
是的,最高法院将同一原则适用于其他瑕疵,如缺少竣工财务担保或强制性条款缺失。法官始终以起诉日为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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