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5-17.296 • 2007-02-13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福布尔国家街(rue du Faubourg National)一处商业用地的业主。您将该用地出租给一家经营马术俱乐部的公司。为使其放心,您签署了一份包含优先购买协议(pacte de préférence)的租赁合同(一种单方承诺,若您出售该用地,须优先向承租人提出购买要约)。几年后,承租公司进入司法重整(redressement judiciaire,旨在拯救陷入困境企业的集体程序)。法院下令将其租赁合同转让给一位接手人(repreneur)。该接手人认为其享有优先购买协议的利益。但您是否有此义务?
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2007年2月13日的判决(n° 05-17.296)中所裁定的问题。答案明确:优先购买协议是一项个人债权(créance personnelle,附属于承租人个人的权利);在企业转让计划框架内,它不会自动转移给租赁合同的受让人。简言之,接手人不能主张该权利。
该判决对所有出租人业主、承租人和房地产专业人士至关重要。它提醒了物权(droits réels,随物转移)和人身权(droits personnels,随人转移)之间微妙但关键的区别。那么,如何避免意外?解读如下。
事实:日常发生的故事
故事始于下莱茵省(Bas-Rhin)的萨韦尔讷(Saverne)。业主M. X将一块牧草地(herbage,放牧用地)出租给多维尔奥克塞马术俱乐部(Club hippique de L'Oxer de Deauville)公司。租赁合同包含一项特殊条款:优先购买协议。其条款如下:“出租人承诺,在出售牧草地时,通知承租人(locataire)并给予其优先购买权,条件与向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条件相同。”该条款还明确该协议“对承租人具有人身性,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承租公司遇到财务困难。它被置于司法重整程序中(旨在允许继续经营和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主管法院(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批准了一项企业整体转让计划(将包括租赁合同在内的全部资产转让给接手人)。该计划规定将租赁合同转让给Mme Y,一位新的经营者。
Mme Y凭借该转让,认为她从此享有优先购买协议的利益。因此,她要求业主M. X优先向她提出购买牧草地的要约。M. X拒绝:他认为该协议是原始承租公司的人身性权利,并未通过转让计划转移给Mme Y。
争议首先提交至科尔马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Colmar),然后至法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法官支持业主:条款明确,协议具有人身性。Mme Y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pourvoi en cassation)。她主张,租赁合同的转让必然导致所有附随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包括优先购买协议。最高法院需做出裁决。
法院的推理——详解
最高法院驳回Mme Y的上诉。其推理分两步。
首先,优先购买协议的法律性质。 法院提醒,优先购买协议构成一项人身性债权(属于特定人的权利,而非财产)。法律上,人身债权不随物转移,而随人转移。因此,租赁合同的转让本身并不导致优先购买协议的转移。要使受让人(接手租赁合同的人)能够主张该权利,合同或转让计划中必须有明确的条款。而在本案中,并无此类条款。
其次,租赁合同条款的解释。 法院指出,条款的措辞明确:该协议“对承租人具有人身性,且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该表述无疑表明了双方的意图:业主仅同意向原始承租公司授予该权利,而非其可能的继承者。此外,法院明确,出租人承诺“以相同条件维持租赁合同给承租人的继承人”只是遵守《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原第L. 621-88条,该条要求出租人在转让计划框架内维持租赁合同。这并非优先购买协议的扩展。
因此,解决方案是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效力原则(principe de l'effet relatif des contrats,民法典第1199条):协议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利益。此处,接手人Mme Y相对于优先购买协议是第三方。因此她不能主张该权利。
该判决是对先前判例的确认(例如参见最高法院商事庭,2001年12月18日,n° 99-10.389)。它并非推翻先例,而是明确并巩固了规则。下级法院(上诉法院)因此正确适用了法律。
这对您的实际影响
该决定对业主出租人、承租人和商业租赁接手人具有非常实际的影响。
如果您是业主出租人:在一定程度上您可以高枕无忧。只要您将优先购买协议明确写为现任承租人的人身性权利,您便无需在企业转让计划中将其转移给接手人。但如果您希望该协议惠及所有后续占用人,则必须明确约定。例如,“本优先购买协议约定有利于任何后续承租人,即使租赁合同发生转让”之类的条款可以转移。但注意:如果您不希望其转移,请使用“具有人身性且不可转让”的措辞。
如果您是承租人:请注意,如果您在集体程序中转让租赁合同,您所协商的优先购买协议不会自动惠及您的接手人。如果您希望该权利在转让后存续,必须在租赁合同或转让文书中约定。例如,如果您在斯特拉斯堡并计划接手一家商铺,请检查租赁合同条款:优先购买协议是“人身性”还是“附属于租赁合同”?
如果您是接手人:您必须保持警惕。在通过转让计划获得租赁合同之前,请仔细检查合同条款。优先购买协议不一定被转移。如果您指望该权利将来购买该物业,您可能会失望。例如,以萨韦尔讷的一个具体案例:业主将一处物业出租给一位花商。租赁合同包含一项“对承租人具有人身性”的优先购买协议。花商破产,其租赁合同转让给一位书商。如果业主出售该物业,书商不能要求优先购买权。他本应在转让过程中协商一项新的协议。
期限和金额:优先购买协议本身没有期限,但在出售时行使。发生争议时,一审诉讼可能持续12至24个月,律师费用根据复杂程度可能在2,000至5,000欧元之间。预防胜于治疗。
避免此类争议的四项建议
- 起草清晰明确的条款:在您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说明优先购买协议是“对承租人具有人身性”还是“附属于租赁合同且可转让给继承人”。避免使用“有利于承租人及其权利继承人”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模糊表述。
- 在任何转让前检查条款:无论您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如果协议具有人身性,接手人必须在签署转让文书前与出租人协商新的协议。
- 在起草租赁合同时寻求法律意见:专门从事房地产法的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符合您利益的条款。30分钟的咨询可以为您节省多年的诉讼时间。
- 在集体程序中提前规划:如果您是司法重整中的承租人,请告知您的司法管理人(mandataire judiciaire)存在优先购买协议。如果出租人同意,转让计划可以规定其转移。不要等到判决。
深入:相关判例和演变
该判决属于最高法院的一贯立场。早在2001年12月18日的判决(n° 99-10.389)中,商事庭已裁定商业租赁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人身性权利,在转让计划中不可转移给受让人。最近,最高法院在2014年1月28日的判决(n° 12-29.117)中确认了这一立场,明确指出即使转让计划提到转让“连同其所有权利和义务”,也不足以转移人身性的优先购买协议。
因此,法院对条款的解释非常严格。趋势是保护出租人免受其承诺的非自愿扩展。然而,如果协议被起草为“附属于租赁合同”或“可转让”,法官会考虑这一点。因此,精心起草至关重要。
未来,除非立法者干预,该判例预计将保持不变。集体程序法随着2005年7月26日的《保全法》(loi de sauvegarde)而演变,但现行《商法典》第L. 642-7条重申了维持租赁合同的义务,并未扩展人身性权利。因此,规则仍然有效。
您必须记住的要点
常见问题解答:
1. 优先购买协议总是人身性的吗?
不,完全取决于条款的起草。如果写明“对承租人具有人身性”,则不会转移。如果写明“附属于租赁合同”或“可转让”,则可能转移。
2. 如果我是承租人,我可以连同优先购买协议一起转让租赁合同吗?
可以,如果租赁合同允许且协议不是人身性的。但在集体程序的转让计划中,除非有明确条款,否则接手人不享有该协议。
3. 如果接手人要求享有协议利益,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依据该判例拒绝。他必须证明协议已转移给他。请尽快咨询律师。
4. 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少?
要求承认优先购买权的诉讼时效为5年(民法典第2224条)。但最好在争议发生时立即行动。
5. 如果我不遵守协议,有何风险?
您可能被判处损害赔偿(赔偿承租人因无法购买物业而遭受的损失)。金额可能很高,例如第三方提出的价格与物业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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