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0-13.690 • 2011-04-27 • 查阅判决 →
\n本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法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n案件情况
\n如果在参考期间内,分销商就商业合作行动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实现的营业额,相对于给予其的好处而言较低,或者在该参考期间内销售额没有显著增长,这些因素可以作为评估这两个要素之间可能存在的明显不成比例的判断依据,但它们本身不能构成这种明显不成比例的证据,因为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分销商并不负有结果义务。\n因此,仅将供应商为产品在货架端头促销服务而向分销商支付的价格与同一期间该产品实现的营业额进行比较,不足以认定分销商所获得的好处与这些服务的价值之间存在明显不成比例。
\n法律规定
\n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n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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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n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据、信函) \n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更低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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