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3-40.178 • 1974-05-16 • 查阅判决 →
想象一下:您住在 Vénissieux 的一处住宅区,门卫 Croce 先生来找您。他很生气:他已经三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受托管理大楼的物业受托人(syndic)已经辞职。应该找谁?是雇佣他的原物业受托人?还是您每个季度缴纳费用的这个有点抽象的业主协会(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 1974 年必须裁定的问题。每个业主都会问:我是否对物业受托人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这项近 50 年前的判决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它提醒我们共同所有权法(droit de la copropriété)的一个基本原则:物业受托人(syndic)只是业主协会(syndicat)的代理人(mandataire,代表)。如果他在职权范围内行事,则不承担个人责任。真正的雇主和债务人是业主协会,即全体业主的集合体。换句话说,如果您是业主,您通过业主协会最终承担付款责任。
但注意,这一规则有其限制。如果物业受托人超越职权怎么办?或者他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事?我们将一起分析的判决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清晰的回答,并成为判例(jurisprudence)。那么,如果大楼员工向您讨钱,该如何应对?最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事实: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Croce 先生是里昂一栋共有产权公寓大楼的门卫。他是由当时的物业受托人 X 先生雇佣的。但情况恶化:物业受托人停止任职,Croce 先生不再领到工资。于是他起诉了原物业受托人,认为是他雇佣了自己,因此应支付工资。而物业受托人则辩称自己只是执行业主协会的决定,付款责任在于业主协会。
此案首先由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 prud'hommes)审理,随后由里昂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Lyon)审理。初审法官支持 Croce 先生:他们判决原物业受托人支付工资,认为他是雇主。但物业受托人向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提起了上诉(pourvoi en cassation)。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即将其废止,并将案件发回另一上诉法院重审。
转折点在于法律定性:最高法院认为原物业受托人并非雇主。根据其观点,物业受托人是业主协会(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的代理人(mandataire,代表)。根据赋予他的授权(mandat,代表权),他用业主协会的名义行事,而非以个人身份。因此,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构成共有产权费用(charge de la copropriété),而非物业受托人的个人债务。付款请求只能向业主协会提出,由诉讼时的在职物业受托人代表。
法院的推理 — 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依据两个法律支柱。首先,关于代理的一般法律(droit commun du mandat):《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 1998 条(当时有效,现为第 1156 条)规定,委托人(mandant,即业主协会)必须履行代理人(mandataire,即物业受托人)根据授权签订的合同义务。简言之,如果物业受托人在其职责范围内雇佣门卫,劳动合同约束的是业主协会,而非物业受托人个人。
其次,最高法院参照了 1965 年 7 月 10 日关于共同所有权的法律(loi du 10 juillet 1965 sur la copropriété)及其适用法令(décret d'application)。该法第 14 条规定业主协会具有法人资格(personnalité civile,可起诉、拥有财产、签订合同)。第 18 条规定物业受托人负责执行业主协会的决定,并有权代表其出庭。最高法院由此推断,物业受托人仅是执行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签订的债务是业主协会的债务。
但注意:这一推理适用于在授权范围内完成的行为。如果物业受托人未经业主大会(assemblée générale)授权或为个人目的雇佣门卫,他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雇佣属于日常管理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原物业受托人无需自掏腰包。
鲜为人知的是,这一判决是确认而非革新。早在 1958 年,最高法院就曾判定物业受托人不应对共有产权债务承担个人责任(Civ. 3e, 1958 年 2 月 12 日)。但 1974 年的判决明确重申了这一原则,尤其是在 1965 年新共同所有权地位的背景下。此后,判例法(jurisprudence)保持一致:业主协会是雇主,物业受托人仅是代表。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 具体而言
如果您是 Écully 一处住宅区的业主,此判决直接关系到您。这意味着门卫、看门人或任何维护人员的工资是共有产权费用,根据每位业主的份额(tantièmes,共有产权份额)分摊。如果您不支付费用,业主协会可以起诉您,但员工不能单独向您追讨。
对于物业受托人,教训很明确:即使紧急情况,也不要自掏腰包支付工资。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过一些案例,物业受托人为了避免门卫罢工而垫付资金,随后却难以从业主协会获得报销。正确做法是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预算或预支现金。
对于像 Croce 先生这样的员工,实际教训是:如果欠薪,他必须起诉业主协会(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由在职物业受托人代表。而不是原物业受托人,也不是逐个起诉业主。如果被告(défendeur,被起诉方)错误,其诉讼可能被宣告不可受理(irrecevable)。这会浪费时间和金钱。
具体而言,如果您是 Vénissieux 的出租业主,而您的租客向您追讨包括门卫工资在内的费用,请确认物业受托人是否有权雇佣该员工。超越职权的物业受托人可能使您面临争议。但原则上,只有业主协会是债务人。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点建议
- 核实物业受托人的授权: 在业主大会上指定物业受托人时,确保其合同明确规定了雇佣员工的权力。要求加入条款,限制未经事先投票的财务承诺。
- 要求单独账户: 物业受托人必须以业主协会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工资必须从此账户支付,而非物业受托人的个人账户。这可以避免对债务人的混淆。
- 发生纠纷时,确定正确的被告: 如果员工向您讨债,不要直接付款。将他引导至业主协会,由在职物业受托人代表。如果您是物业受托人,未经业主委员会(conseil syndical)书面同意,不要自掏腰包。
- 预防欠薪: 在预算中为工资预留一个科目,并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如果业主不支付费用,业主协会必须迅速采取追收行动,以免员工转而起诉业主协会。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法及演变
1974 年的这一判决属于一贯的判例法系列。在此之前,最高法院 1958 年 2 月 12 日的判决(民事庭,社会庭)已判定物业受托人不应对共有产权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最近,在 2006 年 12 月 13 日的判决(n° 05-43.579)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即使物业受托人未经业主大会明确授权而雇佣员工,只要雇佣对共有产权有益,业主协会仍是雇主。
但注意:如果物业受托人犯有与其职责无关的过错(faute détachable de ses fonctions),例如雇佣家庭成员且与共有产权无关,或挪用资金,则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当前法院的趋势是保护员工,允许他们起诉业主协会,同时通过纪律或刑事途径惩罚疏忽的物业受托人。
未来,2014 年的 ALUR 法律(loi ALUR)加强了业主委员会(conseil syndical)的权力和账目透明度。判例法很可能继续确认业主协会的雇主身份,同时加强物业受托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责任。
关键要点
常见问题:
问:共有产权公寓大楼门卫的雇主是谁?
答:业主协会(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由在职物业受托人(syndic)代表。物业受托人仅是代理人。
问:如果大楼员工向我追讨欠薪,我该怎么办?
答:不要自行付款。通知物业受托人和业主委员会。员工应起诉业主协会。
问:业主能否因工资被个人起诉?
答:不能,除非他个人提供了担保。债务属于业主协会,通过费用在所有业主间分摊。
问:原物业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
答:原则上不,如果他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但如果他犯有个人过错(挪用、滥用雇佣),则可能承担责任。
问: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员工自每笔欠薪到期日(或合同终止)起 2 年内可向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 prud'hommes)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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