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 • 编号 N° 91-20.864 • 1993年12月7日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住在萨朗什(Sallanches),拥有一栋漂亮的家族住宅。您的父亲为了安排遗产继承,将他在克吕斯(Cluses)公寓的虚有权(nue-propriété)赠与给您,同时为自己保留用益权。您认为赠与税将根据赠与之日虚有权的价值计算,并考虑到保留的用益权。但税务机关却另作决定:他们认为用益权仅在您父亲去世时才“开启”,并据此重新计算税款。结果:一笔沉重的税务调整。
这种情形,成百上千的业主都经历过。问题很简单:捐赠者保留的用益权在法律上何时“开启”?是赠与之日,还是去世之日?
法国最高法院在1993年12月7日的判决(编号 N° 91-20.864)中作出了裁决:捐赠行为中保留的用益权被视为自赠与之日起即已开启。这是纳税人的胜利,避免了不利的双重计算。解读如下。
事实: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故事
X先生,一位来自萨朗什的退休人员,希望生前将位于克吕斯的一处不动产转让给他的两个女儿玛丽-安娜和西尔维。为此,他选择了捐赠分割(donation-partage):他将公寓的虚有权赠与女儿们,同时为自己保留用益权。具体而言,女儿们成为“墙体”(即虚有权)的所有者,但父亲保留居住或收取租金的权利,直至其去世。
捐赠公证书在公证人处签署。为了计算赠与税,公证人适用常规规则:根据用益权人(父亲)的年龄评估虚有价值的,依据《法国普通税法》(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第762-I条规定的税务表格。税款据此缴纳。
但几年后,税务机关进行了审查。他们认为父亲保留的用益权在捐赠之日并未“开启”,而仅在其去世之日才开启。因此,他们认为捐赠涉及的是完全所有权(pleine propriété),而非仅虚有权。他们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女儿们向法院提出异议,随后上诉。然而,初审法官支持税务机关:他们认为,只要父亲在世,用益权就未“开启”,因为它尚未终止。女儿们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判决:它重申,根据《法国普通税法》第762-I条第2款,在计算无偿转让(mutation à titre gratuit)的税款时,仅考虑在转让之日已开启的用益权。而在保留用益权的赠与中,用益权是在捐赠公证书中设立的:因此,它被视为在该日期开启。上诉法院违反了法律。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析
争议焦点是技术性的,但至关重要。《法国普通税法》第762-I条规定了存在用益权时虚有权的评估规则。其第2款规定,在计算赠与税时,仅考虑在“转让之日已开启”的用益权。换言之,如果用益权在赠与之时尚未在法律上存在,则不能以其为由减少虚有价值。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主张捐赠者保留的用益权在赠与之日并未“开启”,因为捐赠者仍在世。根据这种逻辑,用益权仅在捐赠者去世(或约定期限届满)时才产生,因为此时虚有权人才能恢复完全所有权。在此之前,捐赠者仅享有使用权和居住权,而非已设立的用益权。
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分析。它认为,捐赠公证书中保留的用益权是由该公证书“设立”的用益权。而用益权一旦合法设立即“开启”,并非仅在其终止时。保留用益权的捐赠分割立即创设了所有权的分割(démembrement de propriété):捐赠者保留用益权,受赠人取得虚有权。这种分割自公证书签署之日起即在法律上存在。
这一解决方案符合一贯的判例:用益权“开启”的概念应理解为已设立的用益权,而非已行使的用益权。它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遵循税务机关的逻辑,税款将首先在不考虑用益权的情况下对虚有权计算(因此更高),然后在捐赠者去世时对用益权的转移再次计算(用益权消灭且不产生税款,但损害已经造成)。
因此,最高法院确认了一种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与第762-I条第2款的文义一致。它谴责了上诉法院对该条款含义的误解。
对您的实际影响
如果您是出租物业的业主,并考虑进行保留用益权的赠与,本判决为您提供了保障。当您签署捐赠公证书时,您保留的用益权将立即被纳入转让税的计算。因此,虚有价值的将根据您的年龄按照税务表格相应减少。例如,如果您70岁,虚有价值的评估为完全所有权价值的40%。
对于受赠人(接受虚有权的人),这是一种保证:他们不会在赠与多年后面临税务调整,理由是用益权未开启。除非计算错误,税务机关不能质疑最初的评估。
举一个具体例子:位于克吕斯的一处物业,价值30万欧元。一位75岁的捐赠者将虚有权赠与儿子。根据表格,虚有价值为价值的30%:即9万欧元。赠与税根据9万欧元计算(扣除免税额后)。如果税务机关遵循其最初逻辑,他们会认为捐赠涉及完全所有权(30万欧元),使应缴税款增加三倍以上。得益于本判决,最初的计算是终局性的。
如果您是租户,本判决不直接影响您。但如果您的房东是用益权人,这可能会影响您的租约期限:用益权人可以为出售而解除租约,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然而,如果您是附有用益权的物业的购买者,请谨慎:用益权人必须同意出售,并且物业价值会受影响。本判决对此点没有改变。
最后,对于共有产权人(copropriétaires),所有权分割可能使业主大会的决策复杂化:谁投票?虚有权人还是用益权人?1965年7月10日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使用权的决策,用益权人拥有投票权;对于涉及转让的决策,虚有权人拥有投票权。但注意:本判决仅涉及税务方面,不涉及投票权。
避免此类争议的四点建议
- 请由擅长遗产法的公证人起草捐赠公证书。经验丰富的公证人了解判例法,并会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用益权已设立并在签署时开启。这将避免日后的任何争议。
- 妥善保存所有税务文件。在税务检查时,您需要证明用益权已在最初计算中被考虑。保留捐赠公证书、税款计算和付款凭证的副本。
- 预见到所有权分割的民事后果。除了税务方面,考虑谁将支付维修费、共有产权费用,以及如何做出决策。准用益权(quasi-usufruit)合同或分割协议(convention de démembrement)可能有用。
- 如果遭遇税务调整,请迅速提出异议。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您有两个月的期限向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提起诉讼。不要等待:迅速回应可以避免额外的罚款。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1993年的本判决属于一系列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早在1986年,最高法院就曾判定捐赠中保留的用益权属于第762-I条意义上的“已开启”用益权(最高法院商事庭,1986年6月3日,编号 N° 84-16.672)。1993年的判决确认了这一立场,并驳回了用益权仅在去世时才开启的论点,从而加以完善。
此后,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也有机会发表意见,特别是在2016年7月13日的判决(编号 N° 386.384)中,它重申虚有价值的必须根据转让之日存在的用益权确定,而非未来或潜在的用益权。
因此,法院的趋势是明确的:所有权分割以现实的方式处理,考虑捐赠时的现有法律状况。这保障了保留用益权的赠与,这是遗产传承的常用工具。
未来,立法者可能会修改用益权的税务表格,但用益权在赠与之日开启的原则似乎已牢固确立。因此,从业者可以放心地建议此类安排。
实践指导:具体操作
常见问题解答:5个常见问题
1. 我能否将房屋的虚有权赠与子女,同时继续居住?
可以,这就是保留用益权的赠与原则。您保留居住权(用益权),您的子女成为所有者(虚有权)。您去世后,他们无需支付额外遗产税即可恢复完全所有权。
2. 虚有价值的如何计算?
取决于捐赠之日用益权人的年龄。税务表格(《法国普通税法》第669条)规定例如:21岁以下:90%;21-30岁:80%;31-40岁:70%;41-50岁:60%;51-60岁:50%;61-70岁:40%;71-80岁:30%;80岁以上:20%。
3. 如果用益权人在捐赠后不久去世,会怎样?
税务方面没有任何改变:税款已根据捐赠之日开启的用益权最终清算。子女成为完全所有者,无需支付新税款。
4. 税务机关能否质疑用益权的评估?
可以,如果他们认为公证书存在欺诈或评估有误。但自1993年判决以来,他们不能以用益权未开启为由。质疑将涉及其他方面(例如物业价值)。
5. 我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赠与吗?
是的,任何赠与都必须在公证书签署后一个月内申报(表格 2735)。公证人通常会处理,但您应确保申报完成。
保留用益权赠与的检查清单
- 选择要赠与的物业并评估其价值。
- 咨询公证人以起草公证书并计算税款。
- 核实公证书中明确注明用益权已设立并开启。
- 按时支付赠与税。
- 保留所有文件(公证书、税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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