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1-18.287 • 2012-10-30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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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指出拒收货物、未支付货款以及适用罚金直接源于承运人的合同过错——承运人未在与发货人约定的日期和时间出现在中间人处,而是提前到达,导致货物在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未能进行标签——之后,上诉法院认定承运人作为标签缺失的起因,不得援引1956年5月19日《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简称CMR)第17条的规定,其判决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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