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8-12.126 • 2009-06-04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鉴于出租人早在十年前以未来完工状态购买了一个主要用于存储的仓库,随后将其租给现有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他们正常使用该仓库,而该设施在建造时和第一个承租人入驻时均未申请经营许可,上诉法院(cour d'appel)据此推断,出租人这一初始过错是导致其因行政机关向经营者发出催告(mise en demeure)后无法使建筑物符合有关分类设施的规定而遭受损害的唯一原因。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权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公证书、信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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