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3-20.599 • 1995-07-12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Isle某商业楼的业主,将一处场所出租给一家书店。合同还规定庭院内有两个停车位。几年后,您想收回这些车位另行出租。承租人反对,声称车位是商业租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享有同等保护。谁对?
这个看似普通的问题却引发了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1995年7月12日的一项重要判决。法官必须确定单独出租的停车区域是否能享受商业租赁制度(承租人的保护性制度)的保障。答案是否定的:停车位不属于1953年法令所指的“附属场所”。这一判决改变了许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格局。
在本文中,我们将剖析这一判决及其实际后果,无论您是Saint-Junien的业主还是Limoges的承租人。我们将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适用以及如何避免陷阱。
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故事
Éditions Jacobs公司是巴黎一处商业场所的承租人。除主场所外,出租人还向其出租了同一庭院内的两个停车位。这些车位未在主商业租赁合同中提及,而是通过口头或单独书面协议另行出租。
几年后,业主(SIRP)就这两个停车位向Éditions Jacobs公司发出解约通知,要求其腾空。承租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车位是商业租赁的附属部分,因此享有同等保护:续租权、支付搬迁赔偿金等。
案件提交至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随后上诉至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最后至法国最高法院。1993年9月23日,上诉法院支持出租人,认为停车区域不受商业租赁制度约束。Éditions Jacobs公司遂提起上诉。
1995年7月12日,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上诉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停车区域不属于1953年9月30日法令第1-1°条所指的附属场所或建筑物。换言之,单独出租的停车位不属于商业租赁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出租人可以有效发出解约通知,无需支付搬迁赔偿金。
法院的推理——剖析
要理解这一判决,需回顾基础文本:1953年9月30日法令(现已编入《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第L. 145-1条及以下条款)。该文本保护租赁场所从事活动的商人和工业家,尤其规定了续租权,以及拒绝续租时需支付搬迁赔偿金(对所受损害的补偿)。
该法令第1-1°条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经营业务所必需的“附属场所或建筑物”的租赁。问题因此在于:停车区域能否被视为“场所”或“附属建筑物”?
法国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法院认为,停车区域是一个简单的露天表面,不构成场所。它也不能被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附属建筑物”,因为它并非经营业务所必需(不同于例如相邻的仓库)。
因此,法官做出了重要区分:商业租赁制度保护的是从事活动的场所,而非停车场等简单附属设施。即使这些停车场与主场所同时出租,只要它们是单独租赁的(而非同一合同中的单一条款),该规则同样适用。
请注意,这一判决并非转向:它符合一贯的判例。早在1987年,法国最高法院就曾裁定,出租用于停车的空地不受该制度约束。1995年的判决确认了这一立场。
对您的实际影响
对于出租人业主:您可以将停车位出租给商人,而无需担心它们几年后变得“不可触碰”。如果您想收回,只需简单发出解约通知,无需支付赔偿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具体例子:在Saint-Junien,Dupont先生拥有一栋建筑,将一处场所出租给面包师,并通过单独合同出租三个停车位。五年后,他想将停车场改造成花园。他可以为车位发出解约通知,无需支付任何搬迁赔偿金。
对于承租人商人:注意:如果您租用商业场所并享有停车位,请检查车位是否包含在主租赁合同中。如果它们是单独合同的对象,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要获得保护,车位必须在商业租赁合同中明确列为租赁场所的一部分。否则,请协商补充协议或单一合同。
对于商业资产收购方:收购时,请与公证人(notaire)核实租赁权是否包括停车场。如果车位是单独出租的,则不包含在资产转让中。您可能在出售后面临无车位的情况。
对于共有人:如果您的业主协会将停车位出租给商人,请注意这些租赁不受商业租赁制度约束。因此,业主协会可以在必要时轻松发出解约通知。
避免此类争议的四点建议
- 起草包含停车场的单一合同:如果您希望停车位享受商业租赁制度的保护,请在主要商业租赁合同中明确提及,包括面积和位置。避免单独合同。
- 明确租赁性质:在合同中清楚说明车位是作为商业场所的附属部分还是独立出租。这将避免任何歧义。
- 如单独出租,加入解约条款:如果您选择为停车场单独签订合同,请添加一项条款,允许出租人随时发出解约通知,并设定通知期(例如3个月)。这有助于保障双方利益。
- 起草合同时咨询律师:在签署包含停车场的租赁合同前,请专业人士审查。与Zakine律师(45欧元)进行30分钟的预防性咨询,可避免多年的诉讼。
深入研究:相关判例与演变
1995年的判决遵循一贯路线。早在1987年,法国最高法院就裁定,出租用于停车的空地不受商业租赁制度约束(Civ. 3e, 1987年5月20日,第85-16.724号)。最近,在2010年,它确认了与商业场所单独出租的车库不属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Civ. 3e, 2010年3月10日,第08-20.598号)。
趋势明确:法官严格区分受保护的职业场所与停车场、庭院或花园等非封闭附属设施。但请注意:如果停车场对经营活动不可或缺(例如洗车场的停车场),它可能被重新定性为资产的基本要素。但这属于罕见例外。
展望未来,2014年的Pinel法并未修改这一规则。因此,判例仍然有效。
总结与后续步骤
常见问题:
- 问:我可以收回出租给商人的停车位而不支付赔偿金吗?
答:可以,如果该车位是单独租赁的,与商业租赁合同分开。您可以发出解约通知,无需支付搬迁赔偿金。 - 问:如果我的商业租赁合同在同一合同中提及停车位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车位受该制度保护。出租人不能在不支付搬迁赔偿金的情况下收回。 - 问:地下停车场是否被视为场所?
答:不,判例将停车场视为停车区域,即使是有顶的。除非它们被改造成封闭且独立的箱式车位,否则仍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 问:我可以将停车位出租给商人而不使用商业租赁合同吗?
答:可以,您可以使用简单的定期租赁合同(民事租赁)。但请注意当地法规(PLU)和共有规则。
检查清单:如果您受影响,应做之事
- 检查您的合同:停车场是否包含在商业租赁中,还是单独合同?
- 如果单独,提前做好无赔偿解约的准备。
- 如果包含,确保描述准确(面积、车位编号)。
- 如有疑问,咨询专业律师。
您遇到类似情况?与Zakine律师进行30分钟的首次咨询(45欧元)可避免数月诉讼——通常更多。预约 →
📌 这与您的情况相关吗? 塞西尔·扎基内律师专注于法国房地产和土地法,在全法执业。
→ Avocat bail commercial |
→ 浏览所有法律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