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10-14.536 • 2011-05-11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在希农(Chinon),签署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您梦想中的房子,位于商业街(rue du Commerce)。卖方接受,您支付了2万欧元的保证金。协议规定您必须在8月1日前获得贷款。您的银行在8月2日向您发送了要约。卖方告诉您:“很遗憾,您是业主,请签署契据。”谁是对的?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买家和卖家提出这个问题。
答案在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2011年5月11日的一项判决(编号 10-14.536)中。法官裁定:如果贷款要约在协议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后到达,则解除条件(即暂停销售直至获得贷款的条件)未成就。卖方不能强迫买方签署。这项判决似乎合乎逻辑,但具有实际影响。
那么,如果您的银行拖延怎么办?如果卖方向您索要赔偿金呢?本文剖析了该判决,并为您提供避免陷阱的关键。从洛什(Loches)到图尔(Tours),这些规则普遍适用。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2004年,一对夫妇,X夫妇,与卖方签署了一份购房协议(双向承诺书,promesse synallagmatique),购买洛什(Loches)的一栋房子。价格:15万欧元。协议包含贷款解除条件:买方必须在2005年8月1日前获得融资。一份附录(修改文件)将该日期推迟到2004年11月16日,但实现条件的期限仍定为附录签署后三个月。
X夫妇向其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要约于2004年11月17日送达他们,即附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一天。卖方认为条件已实现(因为贷款已批准,即使晚了一天),要求他们签署正式契据。夫妇俩拒绝。卖方起诉他们,要求宣布他们为业主并获得赔偿金。
上诉法院(cour d'appel)支持卖方:根据其观点,贷款要约已在期限内发出,仅仅是晚于截止日期送达买方,不足以剥夺条件的效力。X夫妇向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提出上诉。
法院的推理——详细分析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判决。它依据《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1176条(当时适用的版本,现为第1304-4条及后续条款)。该条规定,当一项债务附有解除条件(必须实现条件才能使债务生效)时,债务人(此处为买方)应在条件于约定期间内实现时履行其债务。如果条件未在期限内实现,则债务失效(消失)。
简言之:如果贷款要约未在截止日期前到达,则条件未实现,不能强制销售。上诉法院认为,仅凭银行在截止日期前做出决定就足够。但最高法院态度严格:如果事件(获得贷款,以收到要约为标志)未在期限内发生,则条件视为未实现。无论贷款是否在内部批准。
这是一项保护买方的判决:如果他未及时收到贷款要约,则不能被迫购买。但它也给银行和买方本人施加了压力,买方必须确保一切按时完成。
法院没有创造新权利:它只是适用了第1176条的文义。但它提醒,初审法官不能过于灵活地解释解除条件。该判决是对先前判例的确认,特别是2007年11月28日的一项判决(编号 06-18.065),该判决持相同观点。
对您的实际影响
对买方:如果您是买方,且贷款要约在截止日期后到达,您不必购买。您可以收回保证金(除非有惩罚性条款,但很少见)。例如:在图尔(Tours),一位买方签署了一份协议,解除条件截止日期为3月15日。贷款要约于3月16日到达。卖方要求签署。根据该判例,买方可以拒绝并收回其1.5万欧元的定金。
对卖方:如果条件未在期限内实现,您不能强迫买方签署。但如果您能证明买方未尽到必要努力(例如,他迟交了贷款申请),您可以要求赔偿金。注意:由卖方证明买方未采取必要措施。
对公证人或房地产经纪人:您必须检查日期,并建议各方设定一个现实的期限。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条件失败。在洛什(Loches),一份协议规定30天内获得贷款;这太紧了,银行用了45天,销售告吹。
对银行家:请尽早发送贷款要约。一天的延误可能导致销售失败并追究您的责任。银行家可能被责令赔偿买方和卖方。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个建议
- 在协议中协商一个现实的期限:不要接受过短的期限(少于45天)。银行平均需要30到60天来批准贷款。要求足够的期限,尤其是在希农(Chinon),当地银行可能更慢。
- 在签署协议后立即提交贷款申请:不要等待。每一天都很重要。如果有疑问,在协议前要求原则性同意。
- 跟进您的文件进度:以书面形式(带回执的电子邮件)催促您的银行。如果期限临近且您未收到要约,要求卖方书面延期(附录)。
- 保留所有证据:要约的收到日期、信函、电子邮件。发生争议时,您需要证明收到日期。最好使用挂号信或带回执的电子邮件。
深入:相关判例与演变
最高法院在后续判决中维持了这一立场。例如,在2012年12月20日的一项判决(编号 11-25.206)中,它裁定,解除条件仅在买方获得符合协议规定特征(金额、期限、利率)的贷款时才实现。如果要约不同(例如,利率更高),则条件未实现。
然而,如果买方在期限后收到要约但接受并签署了正式契据,则他默示放弃援引失效的权利。因此必须谨慎。
趋势是保护买方,但有界限:买方必须已采取必要步骤。如果他未提交任何贷款申请,则条件因他的过错而被视为失败,卖方可以获得赔偿金。
实际操作: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解答:
- 贷款要约在期限后两天到达,该怎么办? 您不必购买。如果您仍然想买,可以向卖方要求延长期限的附录。否则,协议失效,您收回保证金(除非有相反条款)。
- 卖方向我索要赔偿金,这可能吗? 是的,如果他能证明您未采取必要努力(例如,您迟交了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被责令支付赔偿金(通常为价格的5%至10%)。
- 我可以在期限后放弃解除条件吗? 是的,如果您仍然想买。您签署书面放弃书。但注意:您将需要购买而不确定是否有贷款。
- 公证人可能承担责任吗? 是的,如果他未提醒您注意日期或协议起草不当。他的职业责任可能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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