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 案号 01-15.508 • 2003年4月30日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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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鉴定(expertise)后,以代理意见(conclusions)作为商事租金法官(juge des loyers commerciaux)受理依据是无效的,因为预审措施(mesure d'instruction)后提交诉状(mémoire)的通知是整个程序规范性的条件,即使当事人没有其他任何论点或方式需要展开;并且,替代诉状的代理意见的无效不仅影响到这些文书,还会导致确定租金程序的最终中断和终止(extinction)。
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需注意的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您的证明文件(产权证、公证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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