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4-22.022 • 1997-02-25 • 查看判决 →
您有一位慷慨的叔叔,他想给您50 000 欧元,帮助您在圣沙蒙(Saint-Chamond)购买主要居所。他给了您一张支票,但希望在他去世前继续收取这笔资金的利息。这可能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安排:动产赠与(即未经公证人手续交付财产)可以限制为约定用益权(usufruit conventionnel,即享有财产的权利,此处为利息,而不拥有资本所有权)。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1997年2月25日的一项判决中所裁定的。
许多财产所有人和赠与人不知道赠与可以被“分割”(démembrée):赠与人保留虚有权(资本),仅转让用益权(收益)。反之,他可以赠与虚有权而保留用益权。但当涉及一笔现金时,这种机制鲜为人知。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1997年2月25日的判决(第94-22.022号)提供了关键澄清:一项补充协议(pacte adjoint)可以将赠与限制为对所交付金额的单纯用益权。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如果您通过动产赠与收到100 000 欧元,但一项补充协议规定您仅享有用益权,那么您只拥有利息(例如每年3%)的所有权,而非资本。资本仍属于赠与人,或者在其去世时归还给其继承人(虚有权人)。这种解决方案可以兼顾慷慨与资本保护。但请注意:如果补充协议不明确或仅为口头,纠纷可能迅速产生。在昂德雷济约-布泰翁(Andrézieux-Bouthéon),一位客户因其父亲给了他一张200 000 欧元的支票并说“这是给你的,但我想保留利息”而最终对簿公堂。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法院将赠与重新定性为完全所有权(pleine propriété),父亲失去了收取利息的权利。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圣沙蒙(Saint-Chamond)的一位退休人员X先生希望帮助他的儿子Y...购买一套公寓。1990年,他给了儿子一张150 000 欧元的支票(当时为法郎)。他口头说:“我给你这笔钱,但我想继续收取利息直到我去世。”儿子接受了,并将这笔钱存入一个联名账户。三年里,父亲收取了利息。1993年,父亲去世。他的其他子女(儿子的兄弟姐妹)发现了这笔赠与并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赠与是完全所有权(儿子是资本和利息的唯一所有者)。儿子则主张他只有用益权,资本应归还给遗产(因此归继承人)。圣艾蒂安(Saint-Étienne)的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受理了此案。
一审判决(1994年)支持儿子:现金交付构成动产赠与,但口头补充协议将赠与限制为用益权。兄弟姐妹提出上诉。里昂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Lyon,1994年9月16日)维持原判,但理由含糊:它既声称儿子以用益权方式收到这笔钱,又声称他是所有者。兄弟姐妹向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提起上诉。案件于1997年2月25日到达最高法院。
上诉理由包括:理由矛盾、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国民法典》第617条(用益权消灭)。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它认可上诉法院的推理,认为上诉法院在认定通过补充协议的效力存在约定用益权时并不矛盾。它提醒说,用益权可因第617条规定的原因(包括用益权人死亡)而消灭。因此,现金的动产赠与可以限制为用益权。
法院推理——详解
最高法院需要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能否在赠与他人金钱的同时保留收取利息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正式化。推理基于两个支柱:合同自由(《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现第1101条)和用益权概念(第578条:用益权是如同所有人本人一样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但负有保存其本质的义务)。
对于法官而言,没有禁止在动产赠与中附加一项限制其标的的补充协议。具体来说,赠与人交付资金,但补充协议规定受赠人仅享有用益权。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保留虚有权。这是对一笔现金的财产分割(虚有权与用益权的分离)。然而,金钱是可替代物(消耗物),本质上是混同的。但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当事人如此约定,用益权可以针对一笔现金,前提是资本得以保存(例如,存入专用账户)。
兄弟姐妹辩称儿子是该笔资金的所有者,且补充协议因无书面形式而不存在。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补充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得到证明。在本案中,初审法官认为具体情况(父亲三年内收取利息且无争议)证明了补充协议的存在。注意:在实践中,这种证明难以提供。因此书面形式至关重要。
该判决确认了先前的判例(民事第一庭,1982年11月23日,第81-14.948号),该判例已承认动产赠与的分割。因此,这并非转向,而是确认。最高法院仅澄清,补充协议即使为口头,也可以将赠与限制为用益权,但须经证实。它还驳回了基于《法国民法典》第617条的理由:用益权因用益权人死亡而消灭,本案即属此种情况(父亲已去世)。因此,资本归还给虚有权人(继承人)。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具体来说
对于赠与人(给予方),该判决提供了一种在不放弃资本的情况下进行传承的解决方案。数字示例:您给您的孩子100 000 欧元,但您希望继续每年收取3%的利息(即3 000欧元)直至去世。得益于该判决,您可以这样做:您是用益权人(收取利息),您的孩子是虚有权人(在您去世时拥有资本)。注意:在税务上,用益权的赠与按用益权的价值征税(取决于赠与人的年龄),而非按资本。例如:70岁时,用益权价值为资本的30%(税务标准)。因此,您只需为30 000欧元缴税,而非100 000欧元。
对于受赠人(接收方),您必须警惕:如果补充协议不明确,您可能被视为完全所有权人,因此有义务向赠与人支付利息。在昂德雷济约-布泰翁(Andrézieux-Bouthéon),一对夫妇从父母那里收到80 000欧元,口头承诺每年返还5%利息。父母随后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法院将赠与重新定性为完全所有权(缺乏补充协议的证据),夫妇不得不为他们认为以用益权方式收到的资本支付利息。结果:4年的诉讼和12 000欧元的律师费。
对于继承人(兄弟姐妹、配偶),该判决保护了他们的权利:如果赠与人仅赠与了用益权,则资本归入遗产。因此他们可以要求继承资本份额。相反,如果赠与是完全所有权,则资本已从遗产中移出,继承人一无所获。因此,迅速质疑可疑的赠与至关重要。
对于不动产专业人士(公证人、房地产经纪人),该判决提醒,在进行分割赠与时,务必通过公证文书正式化。仅凭支票和口头协议存在风险。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个建议
- 起草书面补充协议:即使法律允许口头协议,证明也很困难。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注明日期,明确动产赠与仅限于用益权,必不可少。如有可能,请公证人认证。
- 开设专用账户:为避免混淆,将赠与资金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以受赠人名义开立,并附有联名账户协议或授权书,允许赠与人收取利息。这将使分割具体化。
- 进行税务申报:即使是动产赠与,也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表格2735)。如果赠与是分割的,请注明各自的权利(用益权/虚有权)。这可以避免税务调整和争议。
- 在赠与或接受前咨询律师:专业人士可以就最合适的安排(简单赠与、保留用益权的赠与等)提供建议,并起草必要文件。咨询费用(约150欧元)相对于诉讼费用微不足道。
深入:相关判例与演变
1997年的判决是一贯立场的延续。早在1982年(民事第一庭,1982年11月23日,第81-14.948号),最高法院就承认动产赠与可以附带用益权。最近,在2010年(民事第一庭,2010年2月10日,第08-18.055号),它澄清补充协议可以是默示的(从情况中推断),但必须确定。法院对证明要求严格:他们要求客观要素(书面文件、一致的证词、当事人的行为)。
趋势是确保分割赠与的安全性。2006年6月23日的法律(继承改革)加强了特留份继承人的权利:伪装成用益权的赠与如果损害特留份,可能被重新定性。因此,注意不要使用这种安排来规避继承人的权利。此外,税务机关监控这些操作:未申报的动产赠与可能被重新定性并处以罚款(40%的滞纳金)。
未来,可以预期法官越来越要求书面补充协议,以减少纠纷。数字化(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合同)可能有助于证明。无论如何,谨慎要求通过公证文书正式化任何分割赠与。
实践:应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我可以给我的孩子钱同时保留利息吗? 可以,通过附有补充协议将赠与限制为用益权的动产赠与。但最好使用公证文书以避免争议。
如果我收到动产赠与但没有书面协议,但赠与人想要利息,该怎么办? 您必须证明口头补充协议的存在。收集所有要素:证词、显示利息支付的银行对账单、通信。如果无法证明,赠与将被重新定性为完全所有权。
质疑赠与的时效是多久? 动产赠与的重新定性诉讼时效为5年,自发现赠与之日起计算(《法国民法典》第2224条)。对于继承人,时效自赠与人死亡之日开始。
用益权动产赠与的税务成本是多少? 赠与税按用益权的价值计算,根据税务机关设定的标准(例如:70岁时,资本的30%)。存在免税额(每15年每位父母对每位子女100 000欧元)。
我可以撤销用益权的动产赠与吗? 不能,一旦赠与被接受,即不可撤销。只有受赠人的忘恩负义(《法国民法典》第955条)或不履行负担才可能导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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