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ē kǎ sā sī yōng)• N° 82-11.970 • 1984-12-04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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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出租人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承租人就确认该土地租约具有长期租赁性质的判决提出的第三人异议,被依法宣告不可受理。首先,由于转租合同创设了需连续履行的相互义务,上诉法院(Cour d'appel,kù ěr dā pèi ěr)无需阐明次承租人权利产生的日期即可认定该次承租人在诉讼中的代理;其次,次承租人提出第三人异议的资格——与其诉讼利益不同——仅取决于对原始土地租约的定性,该次承租人提出的理由与在导致争议定性的诉讼中承租人援引的理由并无不同。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契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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