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案号11-25.264 • 2012年12月19日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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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根据《民法典》(Code civil)第1401条和第1403条,配偶个人劳动所得以及从其自有财产中收取且未消费的孳息属于共同财产。 上诉法院(Cour d'appel)在裁定由丈夫自有财产的农业经营所生产的生命之水(eau de vie)和皮诺酒(pineau)库存为自有财产时,认为这些库存既非《民法典》第1401条所指的自有财产孳息和收益的节省,亦非同一法典第1403条所指的收取而未消费的孳息,而是配偶经营资产的一部分,仅其净利润归入共同财产,这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公证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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