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c) • 编号02-11.141 • 2003年7月9日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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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场所的使用权仅仅是租赁经营(location-gérance)的附带和必然结果。因此,为宣布不提供续租要约且无驱逐补偿的解除通知有效,上诉法院认定:由承租人(preneur)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场所使用权与租赁权(droit au bail)在经营期间内授予,且该使用权在未取得出租人(bailleur)同意的情况下给予,违反了禁止转租的租赁条款,此举违反了《民法典》第1134条(articles 1134 du Code civil)与《商法典》第L.145-31条第1款(article L. 145-31, alinéa 1er du Code de commerce)。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好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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