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 编号 07-13.081 • 2008年12月16日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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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根据《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kē dé rè nèi lā ěr dé zāng bō)》第257条第7款,在五年期限内,只要不动产仍用于出售,其购置时负担的增值税即视为可抵扣。期限届满仍未售出的不动产因用途变更,不再适用该条款。如未补缴增值税,则根据同一法典第258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应作为库存不动产的自用交付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诉法院在查明某公司购置的部分财产未在五年期限内转售、且在此期间已启动集体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已就库存不动产自用交付通知补缴增值税后,以未申报为由宣告税收债权消灭,违反了《code de commerce (kē dé dē kē méi sī)》旧版(2005年7月26日企业拯救法律之前)第L. 621-32条和第L. 621-43条,以及《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第257条第7款和第257条第8款第1项c目的规定,因为该债权的产生事实是五年期限届满,故该债权在集体程序启动前尚未产生,无需申报。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的成本始终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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