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案号 83-15.728 • 1984年12月11日 • 查阅判决 →
本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解释。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房地产民事公司以出售预建公寓为目的。该公司的股东仅凭其股东身份,根据1971年7月16日法律第2条(现为《建筑与居住法典》第L211-2条)的规定,对于公司在其仍为股东期间所承担的义务和承诺未履行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其本人无管理过错。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件)
- 预防在先: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永远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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