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5-13.907 • 1977-02-14 • 查阅判决 →
本判决对您的物权法方面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不动产出租人的优先权和商业营业资产质押债权人的优先权均基于这样的概念:拥有这些权利的债权人被赋予了对构成其基础的财产的质押权;因此,这两种担保具有相同性质,应向各自权利人给予的优先权应根据各自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日期来确定。因此,必须撤销那些以支付租金本可保全租赁权和场所的使用,否则既不可能有商业活动也不可能有商业营业资产为由,给予不动产出租人债权优先权的判决。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的救济期限
- 保存好所有的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的成本总是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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