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Décision de référence): Cour de cassation (Gū dé kǎ sà sī yòng) • N° 86-10.858 • 1988-01-05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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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登记费根据文书规定归属于受益人,不得从属于外部事实或合同外的规定。税务部门因一处被描述为森林的不动产售价不足,对其开出了追缴通知,要求补缴认定的税费及罚款。纳税人提出异议,主张销售的标的应根据公证文书中有关与第三方订立的合约条款以及合同前私署文书所作的林产品转让来确定。但实体法官驳回异议并无不当,因为法官认为“森林”一词意味着存在种植树木的土地,文书中未对转让的性质和范围作任何限制,且要求买方自行负责与已售不动产相关的所有合约的履行或解除的条款不够明确,无法适用于在先的私署文书。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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