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 • N° 16-20.520 • 2020-03-25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改变。
情况
根据2019年12月4日判决(C-493/18, Tiger等案),欧盟法院(CJUE)裁定,关于2000年5月29日第1346/2000号(EC)理事会破产程序条例第3条第1款,必须解释为:由破产程序启动地成员国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旨在使位于另一成员国的不动产出售及该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对全体债权人不可对抗的诉讼,属于第一成员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同一判决中,欧盟法院裁定,该条例第25条第1款必须解释为:启动地成员国法院授权破产管理人在另一成员国提起诉讼的判决,即使该诉讼属于该法院专属管辖权,也不具有赋予该另一成员国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效力。因此,受理在英格兰启动的破产程序之破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旨在使债务人位于法国的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以及将这些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等行为对该程序全体债权人不可对抗的上诉法院,违反了该条例第3条第1款,该诉讼属于英格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上诉法院未主动宣告无管辖权,即使破产管理人已获英国法官授权向法国法官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契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成本总是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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