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 • 判决号 02-18.983 • 2004年1月28日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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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为了主张享有商业租赁地位,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已在商业与公司登记处注册,并且在解约生效之日也须保持注册。上诉法院(cour d'appel,库尔·达佩尔)在判定商业租赁地位不适用于某一承租公司时,违反了《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第 L. 145-1 条的规定,其认为在解约通知发出之日及直至确定迁离补偿金的整个程序中,均须满足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条件,并指出该承租公司(在解约通知发出之日至解约生效之日期间受让租赁合同)仅在出租人否认其享有任何迁离补偿权之后才完成注册;然而,该上诉法院已查明,作为新承租人的受让公司,在解约生效之日是已注册的。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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