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编号 03-17.457 • 2006年2月14日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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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仅因委托的执行而消灭,则在受托人对受委托人违约之前,委托人及其债权人均不得要求支付;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对受托人进行的支付扣押,自受委托人接受之时起,不得剥夺受委托人获得受托人立即支付的专属权利,无需与扣押债权人竞争。上诉法院正确地认为,受托人因租金而应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在受委托人接受后,委托人的债权(仍保留在其财产中)不可处分,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扣押该款项。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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