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 (cc) 号 • N° 88-11.134 • 1989-06-28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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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租赁合同中一条款,允许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所作的改良设施归出租人所有,上诉法院确切认定,即使根据1953年9月30日法令第23-3条第2款(article 23-3, alinéa 2, du décret du 30 septembre 1953)的规定,出租人在第一次续租时不能主张以租赁价值为基础确定新租金,但由于改良设施归属权的效果推迟,在第二次续租时,亦即改良设施完成后的续租期,已满足按此基础计算租金的条件。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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