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6-13.477 • 2007-06-06 • 查看判决原文 →
想象一下:您在尼斯(Nice),购买了一套带有一个相邻停车位的公寓。共有产权章程规定该停车位是一个“单元”(lot),并为您分配了份额(tantièmes)。您认为自己是该停车位的业主。但有一天,物业委员会(syndic)通知您,这仅仅是共有部分上的专有使用权。有什么区别?最重要的是,您有哪些权利?
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实际上会带来非常具体的后果:出售、出租、施工、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反对。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2007年6月6日的一项判决中作出了裁决:对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能构成共有产权单元(lot de copropriété)的专有部分。解释如下。
但这对于您在格拉斯(Grasse)、瓦洛里斯(Vallauris)或其他地方作为业主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让我们深入探讨这项至今仍作为判例的判决。
事实:日常发生的案例
X先生是尼斯(Nice)一套公寓的业主,根据共有产权章程,他购买了一个单元(lot),其中包括一个被定性为“单元”(lot)并附有相应份额(tantièmes)的停车位。因此,他认为自己是该停车位的业主。但共有产权人协会(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提出异议:根据他们的说法,这是一个具有专有使用权的共有部分。当X先生未经业主大会(assemblée générale)授权,对该停车位进行施工(安装雨篷、修改界限)时,纠纷由此产生。共有产权人协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并获得损害赔偿。
在一审中,法院支持了共有产权人协会:该停车位是共有部分,X先生仅享有使用权,未经同意不得修改。X先生提出上诉。艾克斯-普罗旺斯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Aix-en-Provence)维持原判。他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X先生辩称,章程将该停车位定性为“单元”(lot)并为其分配了份额(tantièmes),这应使其成为专有部分。他援引了《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544条(所有权)以及1965年7月10日关于共有产权的法律条款。共有产权人协会反驳称,如果该停车位在结构上是共有部分(地面、墙壁、屋顶),则章程中的定性并不具有决定性。
最高法院必须作出裁决:能否拥有一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驳回了X先生的上诉。它重申了共有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共有部分是全体共有产权人的共同财产(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2条)。即使专有使用权被分配给某个单元(lot),也不赋予该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换句话说,您可以专有使用一条走廊、一个花园或一个停车位,但您并不是其业主。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共有产权章程中将某部分定性为“单元”(lot)以及分配份额(tantièmes)并不足以使共有部分成为专有部分。要成为专有部分,该部分必须“属于共有产权人专有”,而非用于全体共有人。然而,即使是指定使用的停车位,由于其用于停车这一集体用途,因此仍然是共有部分。
这一判决是对先前判例的确认。它延续了第三民事庭(3e chambre civile)1994年3月9日判决(n°92-14.720)的思路,该判决已认定对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不构成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区分对于施工至关重要。业主可以自由修改其专有部分(但须遵守章程),但对于共有部分,即使拥有专有使用权,也必须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
简而言之,法官认为,某部分(共有或专有)的性质取决于其用途和结构,而非章程中的定性。如果您有疑问,请检查客观标准:停车位是否有隔墙分隔?是否有独立入口?如果没有,则很可能是共有部分。
对您的实际影响
实际影响很多:
- 对于买家: 如果您购买了带有被定性为“单元”(lot)的停车位的公寓,不要假定您是业主。要求卖方证明该定性。如果是专有使用权,价格应更低。例如,在瓦洛里斯(Vallauris),一个专有停车位价值约15,000欧元,而专有使用权则约为5,000欧元。
- 对于出租业主: 如果停车位是具有专有使用权的共有部分,您不能单独出租。作为住房的附属出租是可能的,但注意不要创建独立单元。
- 对于共有产权人: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您不能封闭停车位、搭建遮蔽物或进行修改。如果您这样做,物业委员会(syndic)可能会要求您恢复原状并索赔。
- 对于物业委员会(syndic): 必须确保章程清晰。如果某些单元(lot)定性不当,应召集业主大会进行更正。
如果您处于这种情况,您必须检查您的共有产权章程和分割描述书(état descriptif de division)。如果停车位被定性为“具有专有使用权的共有部分”,您不能自由处置。一个具体例子:在尼斯(Nice),一位共有产权人因未经授权在其停车位上安装卷帘而支付了2,000欧元的诉讼费用。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点建议
- 购买前查阅共有产权章程: 不要仅凭看房就做决定。阅读分割描述书并核实共有部分的定性。公证人可以提供帮助。
- 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如果卖方声称停车位是专有的,要求其在买卖合同中将此写明并保证该定性。如发生争议,您可向其追索。
- 未经授权请勿施工: 即使您认为自己是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任何修改都需要在业主大会上投票。否则,您可能面临恢复原状的诉讼。
- 如有疑问,咨询物业委员会(syndic): 物业委员会有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果章程不明确,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澄清。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这一判决属于一贯的判例。早在1994年(Civ. 3e, 1994年3月9日,n°92-14.720),最高法院就判定露台的专有使用权不赋予所有权。更近期的2019年(Civ. 3e, 2019年7月4日,n°18-16.357),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即使章程将庭院定性为“专有部分”,但如果其对建筑物使用是必要的,仍可被认定为共有部分。
因此,趋势是保护共有产权人的权利:专有使用权仍然是可撤销的权利,业主大会可予以撤销(除非滥用)。这意味着,理论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决定取消该权利,但须给予补偿。
对于未来,请保持警惕:如果您购买指定使用的停车位或花园,请要求物业委员会(syndic)出具证明以确认其定性。在格拉斯(Grasse),一些开发商曾因将共有停车位作为“专有单元”(lots privatifs)出售而被判有罪。
行动前检查清单
- 如果您是买家: 检查共有产权章程。如果停车位被定性为“具有专有使用权的共有部分”,则协商价格。要求加入担保条款。
- 如果您是共有产权人: 在施工前,征求物业委员会(syndic)的意见。如有必要,召集业主大会以获得授权。
- 如果您是物业委员会(syndic): 确保分割描述书符合实际情况。如有歧义,建议在业主大会上提出修改。
- 如遇纠纷: 收集文件(章程、业主大会记录、通信)。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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