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巴黎上诉法院,第五庭 – 第六分庭,2023年5月11日判决,第22/18.304号
1. 非居民不动产融资的法律框架
非居民(外国人、外派人员、欧盟或非欧盟国民)在法国购置不动产须遵守特定规则。法国银行通常要求:
- 至少占购买价格20%至30%的个人首付;
- 稳定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居住国纳税证明);
- 在法国开设银行账户或与外国银行签订协议;
- 抵押担保或保证保险。
这些条件虽属合法,但可能掩盖《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 312-1条及《刑法典》第225-1条所禁止的歧视性做法(基于出身或国籍的歧视)。
2. 第22-18.304号判决:重大判例进展
在本案中,一名非欧盟国籍、境外税务居民的个人因未证明“在法国拥有税务居所”而被法国银行拒绝发放不动产贷款。巴黎上诉法院认定该拒绝构成歧视,因为税务居所条件并无客观正当理由(如违约风险)且不具比例性。
2.1. 被质疑的拒绝理由
银行援引《消费法典》第L. 313-1条(偿付能力评估义务)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条(不歧视原则)。然而,法院认为,仅凭在法国无税务居所不足以证明风险增加,尤其是借款人已提供充分担保(40%首付、稳定收入、位于法国的优质房产)。
2.2. 间接歧视的定性
法院适用间接歧视概念(欧盟法院,C-83/14号案,CHEZ Razpredelenie Bulgaria):一项看似中立的条件(税务居所)特别不利于非居民,且无客观正当理由。法院判决银行支付50,000欧元损害赔偿金。
3. 非居民遭拒后的可行救济途径
面对贷款拒绝,可采取多种途径:
- 向银行调解员申诉(《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 316-1条);
- 向权利捍卫官申诉(歧视问题);
- 提起歧视诉讼(《刑法典》第225-2条)及民事责任诉讼(《民法典》第1240条)。
第22-18.304号判决强化了保护: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减轻(银行须证明其条件具有正当性)。
4. 税务与国际私法:需避免的陷阱
除融资外,非居民须预见:
- 不动产收入的征税(《通用税法》第164 B条及第244 bis A条):预扣税或选择累进税率;
- 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 继承法(《通用税法》第750 ter条):非居民可能享受减免额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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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
第22-18.304号判决是非居民的胜利。它提醒银行不得施加不成比例的条件。在法国购置不动产前,请咨询律师以确保融资安全并维护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