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最高上诉法院(Cour de cassation) • 编号 75-11.882 • 1976-12-01 • 查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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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镇在获得了属于省级私有领域的一栋建筑物的友好转让后(该转让由征用法官(juge de l'expropriation)出具了证明),自行对省里租给一名商人该建筑物中一处场所的该商人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断,并故意进行工程,导致该商人在没有任何程序且未经司法裁定其可能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搬离,而该赔偿的支付本应在任何接管之前进行,因此该市镇构成了一种严重不法行为(voie de fait),对此,司法机关(juridictions de l'ordre judiciaire)有权确保赔偿损害后果。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法律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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